開發商延期交房並拒付竹北買屋違約金,業主與工作人員起爭執
  一女業主預防癌症推搡中被掃把打暈
  本報訊 昨日,來海南養老的胡先生夫妻倆與開發商員工在海口高登花苑物業辦公室大打出手。在互相推搡過程中,胡先生的妻子被一名穆姓員工打暈在地。記者隨後得知,事情的起因是開發商延期交房並拒付違約金,開發商員工對此給出的解釋是“因不可抗力”,並沒有違約,雙方一言不和大打出手。目前,轄區雲露派出所已租屋介入協調。
  記者新竹買屋 暢凱 文/圖
  胡先mSATA生的妻子被送往醫院
  業主:開發商延期交房還拒付違約金
  胡先生告訴記者,他購買了海口高登花苑小區臨街大樓A棟10樓的一套房子,雙方簽了合同,合同中規定,開發商應於去年9月30日前交房,逾期未交房,需按合同規定支付相應的違約金。到了規定交房的日期,開發商卻未能交房,於是,胡先生找到售樓部。售樓部銷售人員稱會按合同規定支付違約金。去年12月20日,胡先生被通知來收房。但胡先生與妻子來收房時,售樓部工作人員對違約金卻隻字不提,在胡先生一再要求下,對方告訴胡先生說“正在辦理中”。
  胡先生告訴記者,他覺得售樓部誠信方面有問題,所以他不同意收房,稱付了違約金就立即收房。胡先生說,從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到現在已經快一年了,他既沒有拿到違約金,也沒有收房,而且他被告知,當時的銷售人員已經離職了,讓他自己去找開發商。
  胡先生說,從今年開始,他便多次找開發商談判,兒子的婚事也因此耽誤了,但開發商的工作人員每次都推脫,而且一直沒有相關負責人出面對此作出解釋。
  開發商員工:業主不認同可走法律程序
  昨日上午10時許,胡先生與妻子再次來到高登花苑物業辦公室。一位姓穆的工作人員先與開發商一名經理取得聯繫,在該經理從海甸島趕往高登花苑的這段時間里,他就延期交房一事對胡先生進行瞭解釋。
  該工作人員稱,目前公司認為不存在延期交房一說,也不存在違約。在合同條款里有一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延遲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該工作人員為了印證確實存在不可抗力,出具了海口市氣象局一份證明:“2013年1月1日至8月31日,海口地區降雨數為134天,與歷年平均相比偏多31天。”該工作人員表示,這份證明就是不可抗力的有力證據,若業主不認同,完全可以走司法程序。
  對該工作人員的說法,胡先生認為根本沒有說服力,“難道就因為多下了31天雨,就可以成為不可抗力?那要是多了31個晴天會不會被稱為高溫天,也是不可抗力?”而對於可以走司法程序一說,胡先生表示,打官司拖拖拉拉很花時間,開發商耗得起,他作為業主卻耗不起。
  律師:開發商應確保在承諾日期前完工
  胡先生告訴記者,在是否屬於延期交房的爭論中,他和妻子與該工作人員言語逐漸激烈並升級到動手,雙方從客廳扭打到陽臺,在這個過程中,該工作人員突然拿出一桿掃把,打中他妻子的額頭,他妻子應聲倒地,暈了過去,他們趕緊撥打110和120。警方到達現場後,將穆姓工作人員和胡先生帶回派出所做筆錄,而胡先生的妻子則被送往醫院救治。
  昨日下午,記者向王律師進行了咨詢。王律師表示,開發商若要免除責任,必須具備如下條件:一、免責事實必須是不可抗力。二、免責事實必須是雙方簽約後發生的。三、開發商必須將發生不可抗力的事實及時通知業主並出具證明。王律師稱,天氣因素對施工進度確實有影響,但風雨天氣均為正常的天氣現象。作為開發商,在進行房屋開發前就應當根據我省的天氣紀錄,結合氣象部門對未來天氣狀況的預測,合理預計工期,確保在承諾日期前順利完工,因此,陰雨天氣不構成不可抗力事由。  (原標題:一女業主推搡中被掃把打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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